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定期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批后监管、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