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利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