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异地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将原有宅基地退回村级组织。

异地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承诺拆除原有宅基地上的住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