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异地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将原有宅基地退回村级组织。异地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承诺拆除原有宅基地上的住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