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应当自住宅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住宅建设风貌等要求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整改符合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