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宅基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确定住宅建设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农村村民应当在宅基地定位放线范围内建设住宅。

村级组织发现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住宅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