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实施建设。到期未建设的,可以自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逾期未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如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