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农村村民委托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修建住宅。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宅的,应当签订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