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级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理由、用地位置、面积、层高、利害关系人意见、村级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农村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农村村民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报送审批,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