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县道以上公路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乡道和景观步行道应当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