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实施退耕还林,鼓励在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生态休耕、退耕还林。

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不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因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并足额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