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黄岩区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雨、防渗、防漏等相关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