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