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或者机动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是不得占用盲道及其他市政设施。已划定的停车泊位可以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划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