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交通与泊车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厂区内部使用的铲车、叉车等生产工具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利用改装、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