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网、市政工程等建设活动的统筹管理。

禁止道路随意开挖,保障道路畅通。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