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