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规范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