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景观风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已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