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景观风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下列活动,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一)设置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二)除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三)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四)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五)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