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