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