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