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