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