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村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