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