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