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