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学生文明素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二)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有序就医环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五)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