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对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和宣传选树等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