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
(二)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上刻画、喷涂、张贴影响市容的图文,侵占、损毁公共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加塞抢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出租车(含网约车)驾驶员拒载、乱收费、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盲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行驶;
(六)携带除工作犬和导盲犬之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以及设有宠物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七)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在非指定区域对电动车进行充电;
(八)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