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二十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网络文明行为:(一)积极传播正能量,争做楚雄好网民;(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三)抵制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四)抵制低俗内容,共建清朗网络空间。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