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九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文明经营行为:(一)诚实守信、文明服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广告宣传规范有序,符合城镇街区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三)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