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八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二)孝敬父母,尊重长辈;(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四)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