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倡导、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重长辈;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