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六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社区文明行为:(一)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顶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种植农作物;(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不在公共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小区道路通行;(三)按照规定饲养动物,出户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粪便;(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