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五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校园文明行为:(一)尊师重教,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四)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文明接送学生;(五)家校之间理性沟通,保持良性互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