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倡导、鼓励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顶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种植农作物;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不在公共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小区道路通行;
(三)按照规定饲养动物,出户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粪便;
(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