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倡导、鼓励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礼让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二)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规范用车、有序停放;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行人不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五)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指向标识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横道、盲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不占用充电和无障碍等专用停车位;

(六)不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七)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语言文明、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