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言行举止文明,遵守文明引导标识规范;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自觉遵守传染性疾病防控要求;

(三)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时,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爱护场馆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使用电子设备合理控制音量,开展娱乐、健身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

(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