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扶弱济困、紧急救助;

(二)志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