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