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