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