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