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管理公约,组织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