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