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再生资源市场或者废旧物品回收网点收储场所外堆放废旧物品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