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在户外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