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