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