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张贴、喷涂、刻画信息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