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或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