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公民有权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监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履职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监督平台,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听取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监督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并保障其正常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